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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7慢阻肺急性加重期长时间不复查

  • 来源:本站原创
  • 时间:2016-7-16 12:09:02

慢阻肺急性加重期长时间不复查

慢阻肺急性加重期长时间不复查血气分析为医疗错误盈科律师事务所

医疗律师刘东冬

图片来源于络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是常见疾病、多发病,公道频率的动脉血气分析是视察急性加重期病情变化的重要手段。在急性加重期,已出现呼吸衰竭、多重酸碱平衡失调的情况下,医方长时间不复查血气分析明显不足以及时评估病情变化以便妥善医治,故存在医疗错误。

唐甲因“反复咳痰10余年,加重月”于年7月30日以“、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期;2、脑梗后”入住乙医院,予抗感染、解痉化痰、抗血小板、营养脑细胞等医治。第二天查鳞癌抗原升高,胸部CT平扫示两下肺炎症,主动脉旁见2.0cm×3.0cm大小软组织影,复查增强CT示左下肺少量炎症(偏慢性),纵隔淋巴结肿大,建议随访。同年8月0日停用抗生素,请胸外科及消化科会诊,建议食管吞钡造影等检查,唐甲及家属要求暂缓。同年8月20日清晨,唐甲诉气急,SpO%,经速尿、喘定等处理后症状减缓。当日神经内科会诊,以“脑梗塞后、卒中后抑郁症;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期”转入神经内科医治。同年8月24日9:00AM唐甲诉胸闷、气促,复查动脉血气pH7.22,PO28.9kPa,PCO25.4kPa,SpO%,呼吸内科急会诊后建议立即予机械通气医治。9:55AM唐甲突然出现张口呼吸,伴全身紫绀、大汗淋漓,继而心跳骤停,自主呼吸消失,急予心肺复苏等抢救后于0:50AM恢复自主心律。外院专家会诊,斟酌:、急性呼吸衰竭a.肺癌合并肺栓塞,b.肺栓塞,c.肺部感染;2、慢支,COPD;3、肺癌可能。目前唐甲处于植物人状态。

一审期间,受法院拜托,某医学会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医院呼吸科后,年7月30日、8月2日二次查动脉血气分析,提示PCO2有升高趋势,且唐甲反复有气促主诉,医方在8月2日以后的8天内,对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加重期患者,未按诊疗常规再行动脉血气分析检查,以动态视察病情变化并作出相应的处理。8月20日清晨唐甲气急,氧饱和度降至86%,医方亦未作动脉血气分析,存在错误。当日转神经内科,有不妥之处。2、唐甲从呼吸科转入神经内科后,年8月2日查动脉血气分析,显示PCO2升高等明显异常,提示存在II型呼吸衰竭和多重酸碱失衡。经治医师未作相应处理,亦未联系呼吸科会诊,延误了诊治,存在错误。3、医方延误诊治的错误使唐甲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医治,使唐甲病情恶化产生呼吸、心跳骤停,终究致使目前植物人状态。4、唐甲本身疾病的严重性、复杂性也是致使目前状态的缘由之一。鉴定意见:乙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对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加重期患者未动态视察病情,延误发现病情变化和未及时作出相应处理的医疗错误,与唐甲的人身伤害结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医疗错误的程度为主要。唐甲处于植物人状态的人身医疗伤害等级为一级乙等,对应一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医疗伤害纠纷,鉴于双方对某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故该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根据某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唐甲处于植物人状态的人身医疗伤害等级为一级乙等,对应一级伤残;本例医疗错误的程度为主要。因此,根据《侵权法》的规定,医院承当70%的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后,唐甲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撤消原审判决,医院承当90%的赔偿。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本案,唐甲因“反复咳痰10余年,加重月”医院,入院诊断“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期”是正确的。年7月30日、8月2日两次动脉血气分析提示PCO2有升高趋势,且唐甲反复诉气促不适,临床医师本应谨慎视察病情、及时复查血气分析并积极医治,但医方尔后8日内未复查血气明显不符合常规,以致没有对病情及时掌控,转神经内科后第二天即血气分析示II型呼吸衰竭和多重酸碱失衡又不请专科会诊,终究患者病情恶化。

本案可见医方两处严重违背诊疗常规,明显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医疗错误且与患者一级伤残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方应当承当相应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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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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